【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七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转引用条文序号发生变动。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同时将原条文“依照”改为“依据”,该变动仅为提高法条表述的精准性,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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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的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民法典(草案)》作出上述变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支付价款地点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对支付地点进行协商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如果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支付地点的,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支付价款是以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则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买受人支付价款是以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