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八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转引用条文序号发生变动,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同时将原条文“依照”改为“依据”,该变动仅为提高法条表述的精准性,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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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的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民法典(草案)》作出上述变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支付价款时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对支付时间进行协商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如果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支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