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相校于原法条,本条将“合同”改为“约定”,该变动仅为提高法条表述的精准性,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如何处理的规定。出卖人出于让买受人多买的目的,有时在实际交易中会多交付标的物。依照本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对于这部分多交的标的物,不应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支付价款,而应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计算价款。买受人也有权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但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案例评议
朱某静与山东省种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3]
2008年4月7日,原告朱某静与被告山东省种子总公司签订1份《农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种子生产,于2008年10月25日向被告交付种子16290kg,被告经检验后为原告出具入库单。后朱某静以山东省种子总公司未完全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山东省种子总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山东省种子总公司辩称,依照约定规格和标准,朱某静交付生产的杂交棉种子数量应为9000kg,但其违反合同约定,实际交付种子为16290kg,远远超出了杂交棉制种亩产100kg的生产能力,多次沟通后,朱某静拒不收回种子,后查证山东省种子总公司辩称属实。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原审原告实际交付种子16290kg,远超出双方书面约定的9000kg,山东省种子总公司有权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但被告已实际接收多交部分,将超出部分杂交种子接收入库,因此,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故判决山东省种子总公司支付朱某静相应货款及利息。
◆评议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审原告相较于双方约定的标准,多交付杂交种子数量,虽然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提出异议,但原审被告并未拒绝接收多交付的杂交种子,而是接收并出具了入库单。因此原审被告对其所接收的多交付的杂交种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支付,这样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