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当事人”改为“买受人”,该变动进一步明确此类情形下合同解除的主体为买受人。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为买卖合同中数个标的物的其中一个时,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规定。与上一条不同,本条所指的数物之间没有主从之分。当买受人发现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中,有一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就可以就该物主张解除合同。如在手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共计向买受人交付十部手机,买受人发现其中一部手机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该种情形,买受人可就该部手机解除合同,且只需支付剩余九部手机价款。但买受人不能以此解除十部手机的买卖合同。
条文中的“一物”并不意味着仅指数量上的一个,应作扩大解释,即可以是一个及一个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与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标的物分离会使其他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例如,买卖标的物为一对对讲机,其中一部不符合约定标准,如果只就该部对讲机解除合同,剩余一部对讲机的使用价值将显著下降,该情形下应当允许解除整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