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该变化增设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中出卖人的催告义务。同时对原法条中“金额”“要求”等个别字词进行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的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已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民法典(草案)》作出上述变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合同订立后,出卖人一次性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价款而发生的买卖。[17]分期付款买卖中,因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所以存在出卖人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因此,本条规定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买受人仍不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并要求买受人支付因使用标的物而产生的使用费。(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