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的样品质量】

第六百三十五条 【样品买卖的样品质量】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样品买卖中样品质量的规定。样品买卖合同,又称货样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样品买卖的基本特征在于以样品来确定买卖的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中,样品通常是由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因此,为了验证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相同,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议

邢台市冀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康某平买卖合同纠纷案[18](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9月3日,冀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龙房地产公司)与康某平签订了供货协议,协议约定,由康某平为冀龙房地产公司供应地板砖,使用在冀龙房地产公司承建的邢台县医院医技综合楼工程中,同时就地板砖的数量、质量及规格进行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康某平于2013年9月6日提供了5块样品地板砖送至邢台恒楼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样品砖的生产厂家为佛山市南海区齐都陶瓷有限公司,依据标准为GB/T4100-2006,但双方当事人未就样品封存。2013年11月15日该工程施工完毕,12月6日瓷砖在使用后出现了大面积变黑情况。康某平承认向冀龙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工程瓷砖系从山东进的货,并非是样品砖指向的佛山公司,但拒不协商处理意见。后冀龙房地产公司进行二次铺装,致使冀龙房地产公司多支付工程款843248元。冀龙房地产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康某平赔偿其经济损失843248元。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冀龙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康某平虽依据协议对所供货物进行了检测,但对样品未进行封存,导致无法确认样品与供应的商品是否一致。原、被告均未要求进行商品质量鉴定,在无法确定该批瓷砖变黑的真正原因情况下,本院依据双方在本次买卖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程度及日常生活经验,平均承担损失。关于损失的数额,该批瓷砖均已不同程度变黑,故以被告供货数额330870元为依据。判处被告赔偿原告165435元。

◆评议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封存样品不仅为检验货物提供标准,而且在质量发生纠纷时,起到证据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往往疏于封存样品,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样品买卖,而与一般买卖无异。在本案中,双方都没有对样品进行封存,因此,法院无法核实样品的品质,只能根据合同中的条款来判断货物应该符合的质量要求。本案中,虽然双方均未要求进行商品质量鉴定,但是被告承认其所提供的工程瓷砖并非约定的佛山公司生产,因此构成违约,所以判决双方平均承担损失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