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今后”改为“之后”,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二十三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规定。分批交付标的物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不是一次完成,而是出卖人根据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地点等,分数次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此种情形下,可能会出现个别批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根据本条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不履行某批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可以针对该批标的物不履行的情况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形构成了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次标的物主张对合同的部分解除。

第二,如果出卖人对某批次标的物的根本违约,将导致对该批次之后各批次的根本违约,则买受人有权就该批次以及其后各批次标的物主张部分解除合同。

第三,某批次标的物与整个合同的其他各批次标的物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分离会致使整个合同的履行不能或者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如果依法可以对该批次标的物解除,那么也可直接解除整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