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六百三十六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样品买卖特殊责任的规定。样品隐蔽瑕疵,是指经过一般、通常的检验不易发现的样品的品质缺陷。在凭样品买卖当中,如果样品存在买受人不知道的隐蔽瑕疵,出卖人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样品的品质交付了标的物,即所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样存在瑕疵,出卖人不因此免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也就是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该种类物的通常品质。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法定责任,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来排除适用。[19]但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样品存在某种隐蔽瑕疵的,则就不能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如果在凭样品买卖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除了选定样品以外,还使用语言、文字说明,那么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仅要与样品相符,也要与语言、文字说明相符。如果样品与语言、文字说明不一致,出卖人一般应当以语言、文字说明为标准履行合同。[20]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