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本条来源
本条第一款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同样将“期间”改为“期限”。本条第二款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相较于原法条,本条第二款在表述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该变动仅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二十八条、《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三十八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最终《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对试用买卖标的物认可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完全的选择权。买受人可以承认购买,买受人承认购买时,试用买卖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合同即时生效,买受人负有依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承认购买的表示必须是明示的,而不是根据某种言论作出的推论。例如,不能因为买受人对标的物有夸赞的言论便认定买受人承认购买,即使这种言论是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表示,但若未明确承认购买,亦不应作此认定。同时,买受人也可以拒绝购买,即使标的物无任何瑕疵,买受人也可以拒绝购买,拒绝购买无需理由。买受人拒绝购买的表示使合同不生效力,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
试用期限届满时,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法律拟制规定买受人的默示行为视为买受人承认购买;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法律拟制规定买受人的上述行为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法律作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利益,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出卖人,同时促使买受人及时作出购买与否的表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