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四十条 【
试用期内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内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定。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适用交付主义。但这一原则是针对已生效的买卖合同。对于试用买卖合同而言,买卖可能因买受人拒绝购买而不能达成,故为试用而进行的标的物的交付与为买卖而进行的交付有重大的不同,从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亦不适用交付主义。如果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买受人应对此负责,买受人仍有义务支付价款。对于出卖人而言,则产生合同有效的后果。而在试用期间,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在标的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买受人可以主张不认可标的物而使合同无效。[24]因此本条规定,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以交付发生转移,仍由出卖人承担。这样更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减轻买受人的心理负担,促进消费市场中试用买卖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