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买卖】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投标买卖的规定。招标投标买卖,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阶段:

1.招标阶段。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数人或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邀请投标人投标即发出要约邀请。

2.投标阶段。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行为。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拟投标人必须在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索取招标文件,按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好有关文件、资料,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工作

3.开标、定标阶段。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召开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定标是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该定标的法律性质为承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约定的期间与地点同招标人签订合同书。至此,合同即告完成。

法条关联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https://www.daowen.com)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