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拍卖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拍卖一般分为以下阶段:一是拍卖的表示。拍卖的表示是指拍卖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它包括拍卖公告和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所作的拍卖表示。拍卖的表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二是应买的表示。应买的表示是指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在拍卖时,是由参加购买的应买人竞争,由出价最高者购买。竞买人的应价在性质上属于要约,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效力。只有在拍卖人声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竞买人的应价为承诺。即在无更高应价时,竞买人一经应价,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三是卖定的表示。拍卖人关于卖定的表示应属于承诺,拍卖人作出卖定的表示,则买卖成交,竞争买卖结束。拍卖经拍板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对经拍卖成立的买卖的一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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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