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适用”两字,表述更为精确。

条文释义

根据合同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是否能获得对价给付,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从合同的缔结到债务的履行整个过程中,均作出相互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并不仅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26]也就是说,一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必须支付相应代价才能得到这一利益。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作出任何给付或所作的给付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作为有偿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本法用一整章的内容进行详细完整的规定。其中,一些规定属于有偿合同的共通规则。出于避免重复的考虑,有关有偿合同共通性规则的条款就不再在其他有偿合同章节中规定,而是可以直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若其他有偿合同的规定与买卖合同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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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