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本章概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公共利用性质,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立法采取了就供电合同作专门规定,其余几种合同参照供电合同的规定予以适用的立法技术。从条文数量上来看,本章相较于《合同法》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没有进行增减,仍然是九个条文。注意内容上的变化主要有:一是确认供电人的强制承诺义务,以保障用电人的基本生活。二是扩张赔偿责任范围,不局限于已经造成的损害。三是增加供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前通知义务。四是明确应当节约和计划用电,是绿色原则在该章节的贯彻落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