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电力是通过电网进行传输,当电力通过电网中的某一转折点时,其所有权就由供电人转移至用电人,该转折点就是供用电的合同履行地。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供用电合同双方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供电义务。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2]
法条关联
◆《电力法》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议
徐某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平县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3]
2018年6月24日徐某在自家的院内收拾院子,在整理石头的过程中被电击倒后被石头砸伤右脚第四趾和第五趾,经过住院手术后现第五趾已经完全切除,造成其身体残疾。徐某认为其损害是由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平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低压改造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按照低压改造标准施工所造成,遂诉至法院,请求供电公司整改线路并赔偿因漏电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10717.62元。供电公司辩称发生事故的线路是表箱和电能表以后线路及设施,系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线路及设施的产权为用户自己所有。且原告家的线路系自己私接乱接电线,使用的电线老化,完全是由自己放任过错行为造成的,应该自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后查明供电公司辩称属实。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产权分界点。据此,本案中产权分界点为原告家院外的水泥线杆,水泥线杆至原告户内部分供电设施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对该部分供电设施的运行具有维护、管理责任,因原告未尽到维护、管理责任,自身具有过错导致相关供电线路漏电,原告自己触电被石头砸伤,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漏电造成的原告身体受伤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议
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应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引起事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造成事故的设施系位于产权分界点之后,且是由原告出资改造,因此应该属于原告所有。此外,事故结果是由原告自身过错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