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一般”二字,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调整,使法条的表述更加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三十九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以上所规定的内容为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协商的情形下,在合同中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例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供用电合同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该情况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可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法条关联
◆《电力法》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https://www.daowen.com)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
第九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1.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
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4.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第九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
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