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
2026年01月23日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
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调整,使法条的表述更加精炼。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四十一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一,供电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供电。供电标准是指提供的电力的电压和频率等符合国家标准。供电人只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供电,才能保证供电的安全,维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供电人应按照约定安全供电,即供电人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章制度供应电力,电压要稳定,频率要达到标准,输电线路要安全畅通等。如果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向用电人供电,因此造成用电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失的,供电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