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调整,使法条的表述更加精炼。此外,本条将“。”改为“;”,该变动使法条层次更加分明。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四十二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电人中断供电通知义务的规定。供电人在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情形下可以中断供电,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先通知用户。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法条关联

◆《电力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