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人支付电费和供电人通知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支付电费和供电人通知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本条来源

本条第一款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相较于原法条,本条第一款将“交付”改为“支付”,该变动确保法条表述更为精准,以便适应多元化支付方式。本条第二款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即使在用电人违约的情形下,供电人仍负有提前通知义务。

立法演变

在一次审议稿时,本条第一款沿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表述,新增设的第二款规定:“供电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二次审议稿时,本条第一款作了上述变动,第二款未作变动。《民法典》将本条第二款中的“依照”改为“依据”,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和供电人通知的义务的规定。

1.用电人按时支付电费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用电人不得拖延支付电费。

2.用电人不履行支付电费义务的责任承担。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用电人在未及时支付电费时,应向供电方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用电人在未及时支付电费时,应向供电人支付电费及利息。

3.用电人违约情形下供电人中止供电的程序。如果用电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电费,供电人有权催告用电人支付电费。经催告用电人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但在终止供电之前,应当将终止供电的决定通知用电人。未经催告、通知,供电人不得中止供电,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