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 安全用电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用电人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的义务,该变动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调整,使法条的表述更加精炼。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草案)》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将“约定安全用电”中“安全”二字删除。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电人安全用电的义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过程中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电压、用电功率等国家标准用电,避免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改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使用违规电器,或进行其他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用电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用电人上述行为给供电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用电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关联

◆《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