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适用”二字,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调整,使法条的表述更加严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很多相同点:首先,电力以及自来水、煤气、供暖等都是消费者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本条件,而这类领域的企业通常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应企业,具有独占性;其次,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应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使用方供应,不得中断;使用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连续使用的权利;再次,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使用方很难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最后,使用方都具有安全使用义务,并在违约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基于此,出于避免立法上重复的考虑,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若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与供电合同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专门规定。(https://www.daowen.com)


[1]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9198号。

[2]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96页。

[3]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民初2910号。

[4]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民终1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