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改为“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该变动进一步限制了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范围。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四百四十八条沿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表述,《民法典(草案)》作了上述变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表示要赠与他人财物的行为为要约,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为承诺,仅在受赠方表示愿意接受赠与时赠与合同才生效。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享有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因此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且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但是与《合同法》相比,并非所有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都不得撤销,只有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方不得撤销。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赠与人当然无须交付赠与物,受赠人也无权主张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关联
◆《慈善法》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https://www.daowen.com)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案例评议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李某某与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在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尚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王某某称,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自己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义务的条款,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李某某与王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房屋赠与孩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议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该赠与协议包含父母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如果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此外从物权法角度来说,房屋系2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2人共同共有,原、被告2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故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