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一十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变动为立法技术上的调整,使法条的表述更加精炼。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零一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在正当范围内使用租赁物时,对其正常损耗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不仅是其应尽的义务,而且是其行使租赁权、保障租赁目的的权利。租赁物因使用受到损耗是一种正常情况,也是出租人能够预料到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应已包含与正常损耗相应的折算价值。因此,只要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正常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价值的减少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