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权】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四十一条 【索赔权】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使索赔权的规定。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买受人享有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由于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使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必然会损害承租人租赁权的实现。同时,租赁物是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对于是否符合约定标准,承租人更能作出合理判断。因此本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存在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时,出租人应当履行协助的义务。该约定不但有利于保护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同时也能及时高效地化解纠纷。(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