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是由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部分构成,两者联系紧密。并且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与租赁物的选择而订立的,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牵涉承租人的利益。如果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必然会影响承租人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实现。因此本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