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的确定】

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金的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的以外”改成“外”,该变动仅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仅是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还包括了“融资”的代价。因此,租金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及其合理利润两部分构成。租赁物的成本一般包括租赁物的购买价的本息、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如果租赁期满时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应当将租赁物剩余价值从成本中扣除。租金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它一般是通过手续费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于合理利润的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或者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