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但”改为“但是”,同时对个别标点符号进行修改,该变动使法条表述更加严谨,层次更加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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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三十八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四十七条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就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完全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和指示去购买租赁物,租赁物的购买并不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而是由承租人指定和选择,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商定后才指定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而且出租人也不对租赁物进行实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直接承担,出租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出租人也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的。该情形中的租赁物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的,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所出现的瑕疵承担责任,而非出卖人承担。二是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一般情形下,租赁物和出卖人都是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如果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的选择,导致租赁物出现瑕疵的,出租人不得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