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五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义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关系中,虽承租人拥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等相关权利,但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享有收回标的物供其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承租人有义务确保其交付给出租人的租赁物处于完整状态,以保证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因此本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采用适当的方法管理租赁物,负责租赁物的安全,防止租赁物毁损、灭失。同时,承租人要妥善使用租赁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操作规范及租赁物的性质,以合理的方式使用租赁物。最后,承租人应当维修租赁物。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由所有权引起的成本包括维修成本,已经转让给了承租人。[9]因此,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