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改为“请求”,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四十四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五十二条作了上述调整,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量、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不依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一是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正常情形下,承租人对未到期租金享有一种期限利益,即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租金。但在承租人不依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并且经催告仍逾期交付时,承租人则因违约行为而丧失期限利益,出租人不仅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已到期的租金,而且可以请求承租人交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出租人不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为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的功能,所以在承租人不依约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不选择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