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五十三条 【出租人的解除权】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表述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该变动仅为立法技术上的简化,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解除权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仅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有关的权利。承租人如果擅自处分租赁物,将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威胁出租人租金债权的实现。因此本条规定,在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