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约的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在表述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并增加例外情形,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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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但是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第二款规定:“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第二款规定:“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在沿用《民法典(草案)》规定的基础上,在第一款后增加了“但书”内容,即“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规定了出租人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例外情形,同时将“但书”前的“。”改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除后的损失承担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构成,并且租赁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因此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买卖合同因承租人或出卖人的过错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或出卖人赔偿相应损失。如果买卖合同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方的过错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该情形下的出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缔约及履行无过错,要其承担买卖合同损失显失公平。虽承租人对此并无直接过错,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因此本条规定,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赔偿。但是若是由于出租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则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