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转引用条文序号发生变动,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同时将“期间”改为“期限”,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此外,将“。”改为“;”,该变动使法条层次更加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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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最终《民法典》作了上述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归属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物与融资的双重属性,而且通常以融资为主要目的,以融物为手段。因此,出租人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从根本意义上仅是为了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出租人对租赁物看中的,仅是其所具有的交换价值,至于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如何,与其并无太大干系。[12]因此本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可就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目的、双方交易习惯、行业交易习惯等确定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则认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