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归属的推定】
2026年01月23日
第七百五十九条 【租赁物归属的推定】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五十一条、《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五十九条将“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改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民法典》将“期间”改为“期限”,该变动使法条用语更加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仅约定象征性价款时,对租赁物归属推定的规定。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赁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所有权可以转让给承租人,也可以不转让。因融资租赁物都是由承租人选择或定制,出租人一般很难更好地利用或转让,所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会以象征性价格向承租人转让所有权。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归属进行约定,仅约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则推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