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辅助工作转交】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 工作转交】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必经定作人同意。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例如,在装修合同中,风格设计、装修用料选择是承揽人的主要工作,而废弃材料的处理是其辅助性工作。辅助工作对工作成果的整体质量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这样的规定符合承揽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

案例评议

关某伟、关某翔侵权责任纠纷案[3]

关某伟将一套房屋交由王某军包工包料进行室内整体装修。王某军在关某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关某翔口头协商,王某军将承揽的该房屋的隔热断桥门窗、不锈钢护栏、塑钢门窗装修项目交由关某翔加工制作。后关某翔将承揽的隔热断桥门窗、不锈钢护栏两项定作物加工制作完毕,向王某军告催要劳动报酬,但王某军一直未予给付。关某翔在多次向王某军催要劳动报酬无望的情况下,将其已安装好的7个窗户扇拆走,以此达到向王某军催要劳动报酬的目的。关某伟发现装修的窗户扇拆走后,立即以他人入室盗取个人财物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因滕州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未果,关某伟以关某翔拆走涉案争议的窗户扇构成侵权为由提出诉讼。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检验、测试等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装修的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依据法律规定,关某伟将其房屋交由王某军包工包料进行室内整体装修,其与王某军已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王某军享有与关某翔订立次承揽合同的权利。承揽合同与次承揽合同各自独立,其当事人各不相同。因此,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承揽合同的关某伟对次承揽合同关某翔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请求权,关某翔对承揽人关某伟亦不负有任何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关某伟诉请关某翔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未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关某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议

本案中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关某翔承担辅助工作的次承揽合同是否有效。次承揽合同,简称为次承揽,也叫再承揽,是指承揽人作为定作人,将自己承揽工作的全部或一部再次交由他人承揽,并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承揽人与定作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叫做原承揽合同。承揽人王某军与被告关某翔订立的是次承揽合同。由于被告关某翔承担的是房屋的隔热断桥门窗、不锈钢护栏、塑钢门窗装修项目,是王某军承揽工作中的辅助工作。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无需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王某军与被告关某翔订立的次承揽合同,无需经过原告同意,合同即可生效。

本案中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是否有权请求原定作人支付报酬。次承揽合同与原承揽合同各为独立的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次承揽合同的成立、生效乃至效力如何,与原承揽合同无关。次承揽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原承揽合同的效力。次承揽人与原定作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原定作人对次承揽人无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请求权,次承揽人对原定作人无报酬请求权。本案中被告关某翔作为次承揽若对原定作人无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