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中“承揽人”一词删去,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删减,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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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五十七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七十四条规定为:“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工作中所需要的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自己准备。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由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材料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中对材料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的,可补充协议来确定,仍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定作物的性质及定作的目的来确定。定作人对承揽人选用的材料有权进行检验,如果依定作物的性质应当由定作人对材料进行检验,而定作人未在合理时期内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的,则视为定作人对材料的质量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