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中“定作人”一词删去,并删减标点符号“,”,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删减,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五十八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五十八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依据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接受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并及时对材料进行验收,如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提供的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接受并开始工作,同时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合理使用。因承揽人的行为,导致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浪费的,承揽人须负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案例评议
阮某诉张某学承揽合同纠纷案[4]
原告阮某与被告张某学签订承包装修合同,约定由张某学为原告及其父母所有的位于钟山区大河镇房屋进行装修,并约定了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原被告在合同中签名加盖手印。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进场进行装修,装修材料由原告提供,原告支付10000元给被告,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支付12000元报酬,原告以质量问题为由未支付,被告就未继续对房屋进行装修。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学辩称系原告张某学所购买材料存在问题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告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被告长期从事装修,其对于材料质量应比原告更为了解,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出以上对存在问题材料进行更换等要求,被告在本院组织现场勘查时陈述其告知原告只能做到百分之六十,不能做到百分之百,该陈述不符合履行合同应有的责任义务;双方合同虽未具体约定装修质量问题,但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房屋的装修入住,不可能会允许出现质量问题,故被告对合同履行存在不符合约定情况。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属于被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议
本案关于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不合格材料具有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告张某学作为承揽人,应该对原告阮某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应该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原告,若未及时通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张某学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