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对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通过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的方式以保证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如果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继续按照这不合理的图纸或要求工作致使工作成果难以合格的情况下,承揽人应该及时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需在收到承揽人的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给予答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若定作人没有答复或者未在合理期间内答复,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相关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同样,承揽人没有在合理期间通知定作人,因未及时通知给承揽人自己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定作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