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样品、工作场所及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如提供的材料有误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更换、补齐。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构成违约行为的,承揽人可以确定合理期限催促其履行。如其逾期仍不履行,导致承揽工作无法继续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