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工作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其检验和监督。如果发现承揽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承揽人有义务调换;如果发现定作物质量违反约定的,承揽人有义务依照定作人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当然定作人不能因监督检查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若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