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改为“合理选择请求”,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六十四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六十四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将“请求”改为“合理选择请求”。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承揽人工作成果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承揽人负有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条规定,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应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若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或使工作成果的价值减少或不符合通常效用的,承揽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可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工作成果依其性质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瑕疵,或者是工作成果存在隐蔽瑕疵的,定作人可于验收受领后的相当期限内请求承揽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