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竣工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做好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在工程完成时,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接收。发包人对未经验收的工程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的,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法条关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