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勘察人、设计人对其完成和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包括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或者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标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应得的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勘察、设计文件的迟延致使工期拖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勘察人、设计人赔偿损失。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