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改为“请求”,该修改是立法技术完善的表现。

立法演变

本条一次审议稿第五百八十六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五百八十六条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表述。《民法典(草案)》第八百零一条规定为:“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施工人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建设。若无勘验、设计的问题,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后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取决于施工人对工程质量的管控。因此,施工人需要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依据本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如下:

第一,施工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提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是施工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费用,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均由施工人自己承担。

第二,施工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虽然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但是逾期交付的,施工人仍需就迟延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关联

◆《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https://www.daowen.com)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