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改为“请求”,该变动使得法条用语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五百八十八条、二次审议稿第五百八十八条中均沿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八百零三条作了上述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一起对原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经检验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约定不符合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保管,并可以要求发包人运出施工现场并予以更换。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顺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议(https://www.daowen.com)

安仁县国土资源局诉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4]

原告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就安仁县永乐江镇、龙市乡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招标,被告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并向被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变更施工期限,被告未提出异议。后原告变更设计方案。被告延长工期导致竣工日前超出原先合同约定的日期。原告因被告存在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不妥当,产生纠纷。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被告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意见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被告可以顺延工期。但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至涉案变更批复准许日期2014年7月21日,施工历时7个多月,已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即使扣除部分因天气、材料运输困难等原因的影响,被告亦存在延误工期的现象。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具体延期天数,对变更前的延期天数不予认定。设计方案变更后,因原、被告双方未就设计变更后的施工期限重新作出约定,且变更后亦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8天(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11月17日历时118天),延期事实存在,本院认定延期天数至少8天以上,本院酌定被告8天延期违约。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46天延期违约责任,因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利息,竣工验收后因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95%的工程价款给被告,而合同约定如果被告违约,原告可以扣除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求不能支持。

◆评议

本案中被告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在履行合同中延长工期亦提出抗辩意见,延长工期是因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增加工程量而引起的,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大规模变更设计方案,导致被告未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案施工,推迟竣工日期。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建设工程的施工历时7个多月,已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110天的期限。本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注意法条规定的是“顺延”工程日期,而非无限延长竣工时间。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工程开工到竣工的时长,若没有重新约定施工期限,一般情况下“顺延”工程日期是指从下一个时间点工程开始到工程竣工的时长仍然按照原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时长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在《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时长为110天,被告要顺延工程日期,即从原告通知变更设计方案之日起开始按照合同约定的110天的工程时长,重新计算竣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