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案例评议
赣州市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赣州宇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https://www.daowen.com)
赣州市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宇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伟鑫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被告的厂房。原告依约陆续完成了基础工程及楼层工程建设等,但被告宇森照明科技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被告通知原告停止施工,并承诺三个月内付清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只付款50万元工程款。后伟鑫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结算书完整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但宇森照明科技公司至今未确认及付款,因此产生纠纷。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案涉工程系被告宇森照明科技公司非因原告过错而要求原告停工,应认定为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则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停工而造成的相关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外架钢管租金、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机械设备损失及期待利益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外架钢管租金、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机械设备损失已计算在司法鉴定意见中,期待利益损失不属于实际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评议
本案的被告宇森照明科技公司作为发包人要求原告停工,符合本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情况,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根据本条规定,被告赔偿的费用为“损失和实际费用”,只限于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原告提出的期待利益损失。所以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期待利益损失,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