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五百九十一条新增条款,规定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五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变动增加发包人法定解除权,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九十一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八百零六条均采用一次审议稿的规定。《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将“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修改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况如下:

第一,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反分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建设工程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后,若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后质量合格,发包人仍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若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后质量不合格,按照本章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处理。

第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承包人因此无法施工,发包人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必经程序,即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履行义务且发包人不履行时,才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