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2026年01月23日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条文无变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发包人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主要原因:第一,发包人变更计划。发包人变更计划会导致原有勘察、设计不适用,需要返工重新进行勘查、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提供不准确的资料使得勘察、设计工作产生偏差,导致原先的勘察、设计需要重新修改。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三,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辅助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作。若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勘察人、设计人无法及时完成工作,造成停工。针对发包人的问题,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资料,如果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工作条件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勘察人、设计人停工期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