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留置权】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但”改为“但是”,将“以及”改为“或者”,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六条作了上述变动,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零三条沿用一次审议稿的表述,最终《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将“以及”改为“或者。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留置权的规定。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无需承担给付保管费的义务。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无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寄存人均应支付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为保管寄存物而支出的其他费用。本条中的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条关联
◆《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https://www.daowen.com)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案例评议
内蒙古际誉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4]
中铁鹰潭公司使用际誉仓储公司煤场仓储煤炭,中铁鹰潭公司(作为甲方)与际誉仓储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仓储协议》,协议中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货物行使留置权。中铁鹰潭公司要求提取存储在际誉仓储公司煤场货物遭际誉仓储公司拒绝而引发的纠纷,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所涉《仓储协议》中约定,未经中铁鹰潭公司书面同意,际誉仓储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中铁鹰潭公司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在没有中铁鹰潭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即便是中铁鹰潭公司欠缴仓储费,际誉仓储公司也无权对本案所涉煤炭行使留置权。
◆评议
“仓储合同”一章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合同中规定了保管人享有留置权,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也享有留置权。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可以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但有例外情况,保管人的留置权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予以排除。本案中中铁鹰潭公司与际誉仓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际誉仓储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中铁鹰潭公司货物行使留置权,双方通过约定排除了际誉仓储公司的留置权,因此,在中铁鹰潭公司欠缴仓储费的情况下,际誉仓储公司也无权行使留置权。
[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终1944号。
[2] 王利明著:《合同法》(王利明法学教科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53页。
[3]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赣02民终788号。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终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