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该变动仅为法律体系调整导致法条序号变动,法条的实质内涵没有发生改变。

立法演变(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五条和二次审议稿第六百八十五条均规定为:“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民法典(草案)》第九百零二条将“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改为“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管费支付期限的规定。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承担给付保管费的义务。本条是关于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加以确定,若无法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保管费。当然,无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寄存人均应支付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为保管寄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