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本章概要
本章从内容上看,基本延续《合同法》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的规定,共十五条,该章变化并不大,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将《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变更为“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明确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至于生效时间可以从保管人的验收义务推出仓储合同的生效无需交付标的物,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无需在此条款多言。二是扩大了仓储物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种类,除了仓单之外还可以是入库单等凭证,不局限于仓单一种,更加符合实践。(https://www.daowen.com)